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

2021-02-25 16:16:31 动员大会发言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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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1篇

同志们:

  

《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规定》自2009年3月1日起施行,至今已有三年时间。期间,我市按照省人大的要求,在积极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同时,深入开展调查研究,学习借鉴外地经验,完成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的制定、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机构的设置、人员的配备、相关制度的健全完善等工作,可以说我市人大常委会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条件完全具备。今天,我们召开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进会议,主要是对贯彻实施省人大的《规定》和市人大的《办法》进行动员和部署,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明确目标任务,推动全市人大系统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依法有效地开展,依法履行好地方国家权力机关法律监督的职责。并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系统的培训。我们有幸请到了省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备案审查处处长王同志,在百忙之中亲临??指导我市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并进行辅导讲座,将对我们更好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起到重要作用。在此,对王的亲临和长期以来对我们的关心和支持表示热烈欢迎和衷心感谢。下面,我讲几点意见。

  

一、提高思想认识,增强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监督法》明确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法定职权。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办法,对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范围、审查标准、审查程序等作出了明确规定。贯彻实施好这个《办法》,做好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对于维护法制统一,增强人大监督实效,充分发挥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具有重要作用。

  

(一)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实施依法治国方略的必然要求。依法治国是党领导人民治国理政的基本方略,法制统一是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依法治国必然要求国家法律内部之间的和谐统一。在十一届全国人大四次会议上吴邦国委员长庄严宣布,我国已形成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这个体系形成的标志之一,就是法律体系内部做到科学和谐统一。我国宪法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在本行政区域内,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的遵守和执行。为保障法制统一,宪法、地方组织法赋予县级以上各级人大常委会实行法律监督的职权。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有权撤销本级人民政府不适当的决定和命令以及下一级人大不适当的决议。规范性文件是为贯彻实施宪法、法律、法规而形成的重要文件,大多涉及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权利义务,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和一定的强制性,其内容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对于确保宪法和法律的实施,维护人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关系重大。为此,监督法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作出明确规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进行法律监督的主要形式。只有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工作,确保规范性文件不与宪法、法律、法规相抵触,才能确保市场经济的统一、有序和公平竞争,确保我市民主法制建设顺利推进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贯彻落实。

  

(二)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维护人民群众根本利益,构建和谐社会的有效途径。规范性文件是进行经济社会管理的重要手段,一般都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反复适用性,如果其内容违法或有失公正,一旦付诸实施,损害的就不是一个人或几个人的利益,而是一个群体、一个地区的利益,甚至会影响社会和谐,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大局。有的地方出台的规范性文件重管理轻服务,重义务轻权力,重公权轻私权,违反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擅自设立审批、收费、罚款、强制等措施,增加群众负担,损害群众利益,导致发生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和谐稳定。因此,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就是从源头上防止超越法定权限、限制或者剥夺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利,或者增加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义务等做法,就是要防止在执法中出现部门权力大、责任小,处罚多、服务少等现象,始终把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作为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协调好公共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实现好政府权力和责任的统一,公民权利和义务的统一,着力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同时还要看到,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也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的有效途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认为规范性文件损害公共利益或其自身合法权益,可以向审查机关提出,通过这一途径主张和维护权利,充分发挥备案审查工作在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障人民群众合法权益、构建和谐社会方面的积极作用。

  

(三)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人大履职尽责,增强监督实效的法定职权。市人大常委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对“一府两院”的监督,是代表国家和人民进行的具有法律效力的监督,是宪法赋予人大的一项重要职权。监督法对人大及其常委会依法开展对“一府两院”的监督形式和方式从法律的层面进行了规范,包括: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专项工作报告,对计划、预算执行进行监督,开展执法检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询问和质询,特定问题调查,撤销不适当的决定等等。通过以上形式和方式对“一府两院”的工作是否符合宪法和法律,是否符合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是否正确贯彻人大及其常委会的决议、决定,是否正确行使职权等进行监督。各级人大通过对规范性文件合法性和适当性进行审查,从源头上预防和纠正公权机关的不当行为,有利于促进法治政府建设,有效提高人大监督的质量和效率。

  

二、正确把握四个关系,切实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

  

我市备案审查办法对市人大常委会如何开展好备案审查工作作了明确规范,市、县(区)人大和政府要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办法的学习宣传、贯彻落实,扎实有效地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具体工作中要把握好以下四个方面的关系。

  

(一)正确把握好备案与审查的关系。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是规范性文件审查的前提。将规范性文件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是各级政府和人大常委会的法定义务,也是规范性文件发布实施中必须履行的法定程序。如果规范性文件存在迟报、错报、漏报、瞒报的情况,势必影响文件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和政府要充分认识备案工作的重要性,明确报送备案的机构,落实报送备案人员。要严格按照备案审查办法确定的原则和内容,制订规范性文件报送备案制度,准确把握规范性文件的报送范围,按照规定的时间、方式、程序等全面做好报送备案工作。同时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凡是政府和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文件,不论其表现形式如何,也不论是什么名称,都应当按照规定报送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要真正做到应报不漏,有件必备。

  

(二)正确把握好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的关系。审查程序有主动和被动两种方式。被动审查是基于国家机关或者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而启动的审查方式,有利于在实践中从多渠道发现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主动审查是在没有任何主体提出审查要求或者审查建议的情况下,由人大常委会对按规定要求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直接进行的审查,主动审查有利于及时纠正规范性文件中明显存在的一些不合法、不适当的情形,以避免和减少规范性文件对公共利益的潜在损害。在备审工作中要坚持和完善主动审查与被动审查相结合的审查机制,一方面要依法切实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特别是各级人大代表对规范性文件提请审查的建议和要求,认真研究、审查和纠正规范性文件中存在的问题,并及时给予答复;另一方面要加大法律监督力度,按照围绕中心、服务大局、增强实效的要求,积极主动地开展备案审查工作。

  

(三)正确把握好备案审查专门机关与人大内部合作的关系。各级人大常委会是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主体,依法统一行使审查和撤销不适当规范性文件的权力。市人大常委会设立了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除专门负责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等日常性工作外,还要对备案文件进行初审,发现问题的要认真研究,提出处理意见,报请秘书长和主任会议研究转入下一程序。这就需要在具体的审查工作中,按照备案审查办法的规定,人大常委会相关工作委员会和职能部门承担审查工作。既要充分发挥好人大工委“专”的优势,又要发挥备案审查机构“统”的职能,做到“统”和“专”的有机结合,充分调动常委会内部职能部门参与备案审查工作的积极性,使常委会内部既分工负责,又协调配合,既多方审查,又统一把关,共同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四)正确把握好监督与支持的关系。人大和“一府两院”虽然职责不同,分工不同,但目标是完全一致的,都是在党的领导下,围绕党和国家的工作大局,依法履行职责,协调一致地开展工作。监督的目的是促进和支持被监督机关积极依法履行法定职责,监督与支持两者是辩证统一的关系。人大的监督工作既要坚持原则,又要切合实际;既要加大监督力度,又要大力支持被监督机关开展工作;既要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又要有利于改革发展稳定。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目的不是要撤销同级政府和下一级人大常委会多少规范性文件,而是为了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和政令畅通,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为经济发展和社会大局服务。通过审查,促进规范性文件制定的质量不断提高,使其内容更科学、更具有可操作性,更能够解决实际问题,更好地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在备案审查工作中,要求人大专门机构和职能部门既要依照法定程序,又要注意工作方法,具体来讲,人大常委会通过备案审查,发现规范性文件有不合法或不适当情形的,一般先由人大常委会工作机构同制定机关沟通,建议制定机关自行纠正。只有在相关规范性文件确实违法和不适当,而制定机关又拒绝自行纠正的情况下,才依法启动撤销程序。在行使撤销权时,既要严格依法又要慎重处理。

  

三、建立强有力的工作机制,切实履行好法律监督职能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责任重大,任务繁重。近两年,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在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中,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了一定成效,值得认真总结交流。但从总体来看,与听取和审议“一府两院”的工作报告、执法检查等监督形式相比,对规范性文件的备案审查这种监督形式的运用,重视程度不够,工作力度不大,实际效果还不好,此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甚至完全没有开展。出现这种情况,原因是多方面的,如工作程序不完善、工作机构不健全、人员不落实等,这些都制约了备案审查工作的正常开展。就我市而言,备案审查工作在全省排列滞后,这次会议之后,希望市、县(区)人大常委会要高度重视这项工作,切实把这项工作当作法律监督的一件大事来抓,完善体制机制,为备案审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提供强有力的组织保障,使备案审查工作走向法制化、规范化轨道,把此项工作迎头赶上。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关键在领导重视,重点在抓好组织落实。市、县(区)人大常委会必须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作为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列入人大工作的总体部署,摆上重要议事日程。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亲自过问,抓好此项工作。要坚持党的领导,遇到重大问题时,及时向同级党委、人大常委会党组汇报,在党委、党组的正确领导和有力支持下,依法履行职责,切实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好。

  

(二)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备案审查工作涉及面广,法律性、政策性、专业性都很强。既要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审查处理,又要做大量的配合工作,还要对下级机关备案审查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因此,做好这项工作,需要健全的工作机构和队伍作保证。市、县(区)人大常委会一定要高度重视和切实加强备案审查工作机构队伍建设,健全组织机构、配备专兼职人员、明确职能职责、落实工作经费,确保备案审查工作有序推进,全面开展。

  

(三)加强业务能力和水平的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法律性很强,要求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熟练掌握相关法律法规。要进一步加强对立法法、监督法等相关法律的学习,准确把握相关法律的精神实质;抓好省、市人大常委会备案审查《规定》和《办法》的学习宣传,全面掌握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范围、标准以及审查程序等基本知识,以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

  

(四)加强各项制度建设。建立完备的运行制度,是做好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根本保障。今天的会议上,由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室印发的集规章制度、工作流程、报备文本格式等内容的资料汇编,明确了市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具体工作机制和程序,请市、县(区)人大和市人民政府的有关工作机构严格执行。县(区)人大常委会和县(区)人民政府要认真研究,结合各自实际,健全和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制、制度和程序,促进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规范化。

  

同志们,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在新形势下,为维护法制的统一与尊严,对法律监督制度的进一步完善和深化,是一项新的工作,需要我们在实践中不断探索、总结和完善备案审查工作的新路子、新办法、新经验,建立健全科学、有效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的质量和水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的作用,为促进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发展做出新的更大的贡献!

  

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2篇

  为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12月14日,全市人大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在桐庐召开。会上,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负责人通报了2010年法工委立法工作以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开展情况。13个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围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了交流发言。市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徐祖萼出席会议并讲话。

  徐祖萼副主任充分肯定了区、县(市)人大常委会在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方面所做的扎实、有效的工作。他指出,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备案审查,是监督法赋予地方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的监督职权,同时,又是一项法律性、专业性、政策性很强的工作。市、区、县(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要充分认识开展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重要性,有创新,多探索,把这项工作摆上常委会工作重要位置,要向同级党委汇报,争取党委的重视和支持。徐祖萼副主任还指出,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队伍建设不平衡,要按照市委《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人大工作的意见》、省人大《关于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机构和队伍建设。徐祖萼副主任在讲话中还就进一步加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的沟通联系提出要求。他指出,市、区、县(市)两级人大、区、县(市)人大与同级政府、区、县(市)人大之间要加强沟通联系,要认真贯彻监督法,不断总结经验和做法,努力提高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水平和工作实效,力争把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做得更好。

在全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议上的讲话第3篇

各位领导、各位同志;

今天,我们聚集一堂,研究和讨论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为了开好这次会议,市人大法制委、常委会法工于去年6月到今年6月,先后到巫山、巫溪、城口、秀山、巴南、九龙坡、铜梁、涪陵、江北、沙坪坝、綦江等区县(自治县)调研,通过电话、问卷调查等形式了解兄弟省市、我市各区县(自治县)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又于今年2月底、3月初,组织部分区县人大同志到海南、广东、广西学习考察。经过一年的调查研究,为今天的会议做了比较充分的准备。今天上午,郑洪副主任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在人大监督工作中的重要地位和作用、如何搞好备案审查工作等作了重要讲话,他的讲话立意深远,意义重大,我们要认真把他的讲话精神落到实处,把我市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推向新的高度。市政府法制办华强副主任、部分区县人大和政府的同志又从各自工作的角度交流了对备案审查工作的认识和体会,大家的发言很精辟,见解独到,给我们提供了一些好的经验和做法,同时也增强了全市人大系统同志做好备案审查工作的信心和决心。今天下午,黎藜处长从规范性文件的概念、备案审查制度的历史沿革和重要意义、市人大常委会开展备案审查工作的情况、搞好备案审查工作应重点解决的问题等方面对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进行了深入浅出的讲解,可以说是一次很好的备案审查工作培训,她总结的备案审查工作经验,大家可以在自己的备案审查工作实践中加以吸收创新,这次会议的材料已印发给了大家,大家认真看一看,吸取好的工作思想和方法,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这次会议虽然时间很短,但成果丰富,达到了统一思想认识、交流工作经验的目的,必将有利于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整体水平的提高。下面,我就备案审查工作谈几点认识和体会。

一、当前,我市两级人大常委会要把成立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完善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作为备案审查工作的一项中心工作抓紧抓好

依法治国、依法执政是我们党在新时期治国理政的重要理念,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是实现这一理念不可或缺的重要一环。众所周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权力源泉来自于宪法关于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政府、上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下级人大及其常委会、上级政府对本级政府各部门和下级政府的监督权力,人大常委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发端于上世纪末和本世纪初。目前,这项工作还处于起步阶段,我市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得还不够好,从市级层面看,市人大常委会虽然在2000年就开始进行备案审查工作,但备案审查工作开展得不够理想,一直没有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日常工作,备案的规范性文件档案资料不全,存在遗失现象,审查工作有时也不够深入。2007年5月成立专门的备案审查处、配备2名专职人员负责备案审查日常工作后,备案审查工作开始有了一些改观,但还有很多方面需要改进,备案审查工作质量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从区县层面看,目前,部分区县人大常委会还没有成立专门机构、配备专门人员负责备案审查日常工作,备案审查工作有时还存在流于形式的现象,还有部分区县没有开展这项工作。由此可以看出,要落实监督法和我市监督法实施办法关于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的规定,切实承担起法律规定的监督责任,市人大常委会和各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的任务还非常艰巨。首先,我们要把备案审查的日常工作班子成立起来,这样才有专人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备案登记、分发、转送、审查、存档等日常工作,没有具体的专人负责日常工作,备案审查工作往往会事倍功半,其次,我们要抓规范性文件的报备工作,抓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不断完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制度,使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标准化,不断提高备案审查工作水平。我相信,经过市和区县两级人大常委会的常抓不懈,我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一定可以得到提高,不辜负法律法规赋予我们的监督职责。

二、加强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与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的沟通协调,积极稳妥解决备案审查日常工作衔接问题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人大常委会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的重要手段,其目的一是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统一,实现依法治国,二是维护广大人民群众的合法利益。人大常委会工作部门和政府工作部门的同志要充分认识到这两点。在工作中,要从大局出发,经常沟通协调,做好备案审查日常工作的衔接问题。在工作衔接方面,我市监督法实施办法也做了一些规定,例如,要求市政府在规范性文件制定后30日内向市人大常委会报送规范性文件,每年1月底以前报送上一年度制定、修改、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等等,这些规定需要在日常工作中认真加以落实。这里我想谈谈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不适当情形的处理方式问题,人大从事备案审查工作的同志,如果发现规范性文件存在违法或者不适当情形时,要及时报告有关领导,在领导同意与政府有关部门交换看法后,要及时与政府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交换意见,他们同意人大工作同志的意见,要建议政府及时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这里的“及时”可能不是一、两天,可能是长达数月,那么,在文件修改前的这个数月期间,政府有关部门一定不要执行存在问题的规定,这样,存在问题的规定就不会发生侵害人民群众合法利益的情况;如果他们不同意人大工作人员的看法,人大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可以经主任会议同意后,以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的名义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发出建议修改、废止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的函,政府办事机构和有关部门拒不接受的,备案审查工作机构再向人大常委会主任会议提出建议,由主任会议决定提请人大常委会审议是否撤销存在问题的规范性文件。上述分层递进的工作方法和程序是我们多年来备案审查工作的经验总结,也也是我市监督法实施办法中的规定,希望区县的同志在备案审查日常工作中认真执行,积极探索,达到稳妥解决问题的目的。

规范性文件涉及当地政治、经济社会生活各个方面,越到基层,规范性文件的操作性就越强,涉及的上位法就越多,对规范性文件审查工作的要求就越高,有些规范性文件只通过审阅规范性文件本身难以发现是否存在违法和不适当情形,要通过实践后才能准确发现是否存在违法、不适当情形。因此,对审查完毕没有发现问题的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机构也不能书面回复政府称该规范性文件不存在违法、不适当情形,只能将规范性文件存档备案,同时关注规范性文件的实际运作情况。在实际运行中发现问题的,要通过适当方式及时告知政府。

三、人大常委会要上下联动,不断提高全市备案审查工作水平

备案审查工作是一项全新的工作,有许多制度和方法都还处于探索阶段,这需要市和区县(自治县)两级人大常委会上下联动,共同努力,才能逐渐使备案审查工作的各项制度趋于完善,才能逐渐提高全市的备案审查工作水平。我们今天这次会议就是上下联动的具体体现。今后,我们还可以通过“走下去”、“请上来”、“开片会”等多种形式交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还可以组织区县同志到外地学习兄弟省市的先进经验。只有采取多种形式不断上下联动,共同研究备案审查工作遇到的问题,交流备案审查工作经验,才能迅速提高备案审查工作人员的业务能力,提高全市备案审查工作的整体水平。

四、搞好备案审查工作,需要各专工委的共同努力,需要借助专家学者的力量

规范性文件涉及法律、经济、社会等方面知识,仅靠人大常委会一个工作部门常常难以准确判断规范性文件是否合法、是否适当,因此,需要有关专门委员会、常委会工作部门通力合作,借助各自的优势共同审查,才能最大限度地发现问题,解决问题。我市监督法实施办法根据这一理念,规定了人大常委会采取法工委与有关专工委对规范性文件进行分别审查的原则。有关专工委主要从专业角度进行审查,法工委主要从法律角度进行审查,这样有利于最大限度发挥各专工委的优势,共同做好备案审查工作。区县(自治县)人大常委会要认真执行监督法实施办法的规定,注意发挥各工作部门集体力量的优势,搞好备案审查工作。

专家学者在其从事的专业领域有独特的认识、理解和判断能力,在备案审查工作中,对一些比较难于准确把握的问题,通过召开座谈会、论证会等形式咨询专家学者意见,可以收到比较好的效果。

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的一项重要监督权力。这项工作虽然起步较晚,但是在人大常委会的监督工作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可以预见,在不久的将来,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工作会在全国范围普遍开展起来,其维护法制统一和人民群众根本利益的作用也将得到充分发挥。

我的讲话完了,谢谢大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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