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信银行财务顾问服务协议书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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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号:( ) 银 字第 号
财 务 顾 问 服 务 协 议
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填 写 说 明
一、本合同应使用蓝黑色或黑色签字笔或钢笔填写。
二、本合同应填写完整,字迹清楚、工整。
三、货币币种应以中文填写,不能以货币符号代替,货币金额大写前应加货币中文名称,小写前应加货币符号。
四、多余空格可采用划斜杠“/”、加盖“以下空白”章或填写“以下空白”字样之一处理。
财务顾问服务协议
甲方: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法定代表人:
乙方:中信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分行
住所:
邮政编码:
电话:
传真:
负责人:
协议签订地点:
协议签订日期: 年 月 日
甲方因业务发展和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委托乙方作为其财务顾问,提供相关的服务及财务顾问解决方案。
。
甲乙双方按照诚实信用原则,经协商一致,订立本协议,共同遵守。
第一条 服务范围
1.1 乙方接受甲方的委托,依法提供以下第
项财务顾问服务:
(1)提供应收账款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2)提供应收票据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3)提供应收类资产盘活的综合融资解决方案;
(4)提供卖方延期付款应收债权融资解决方案;
(5)提供卖方出口贸易融资综合金融解决方案;
(6)提供买方存货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7)提供买方仓单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8)提供买方预付款融资解决方案;
(9)提供应收债权信托融资解决方案;
(10)提供金融资产增值投资解决方案;
(11)提供长期股权投资流动性安排解决方案;
(12)提供固定资产质押融资解决方案;
(13)提供债务优化性银团贷款解决方案;
(14)提供绿色中间信贷解决方案;
(15)提供转贷款解决方案;
(16)提供委托贷款解决方案;
(17)提供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项下的出口信贷解决方案;
(18)提供无出口信用保险公司承保项下的出口信贷解决方案;
(19)提供并购融资解决方案;
(20)提供国内保理融资解决方案;
(21)提供信托代理推介融资解决方案;
(22)提供项目融资解决方案;
(23)提供股权融资解决方案;
(24)提供短期融资券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5)提供中期票据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6)提供中小企业集合票据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7)提供区域集优债券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8)提供公司债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29)提供私募债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30)提供企业债承销及发行解决方案;
(31)提供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解决方案;
(32)提供货币市场工具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投资的市场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3)提供信用类债券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解决方案;
(34)提供信用类债券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及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5)提供股票二级市场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解决方案;
(36)提供股票二级市场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的市场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7)提供大宗商品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解决方案;
(38)提供大宗商品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市场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39)提供债权类投资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多元化投资解决方案;
(40)提供债权类投资及相关挂钩金融产品的信用风险管理解决方案;
(41)提供应收账款收益权证券化融资解决方案;
(42)提供固定资产收益权证券化融资解决方案;
(43)提供经营性租赁融资解决方案;
(44)提供融资性租赁综合解决方案;
(45) 提供下述其他企业财务管理相关的顾问解决方案:
1.2 未经本协议双方协商同意,乙方的服务范围不包括甲方参股、控股的子公司,异地分支机构和其他关联单位的财务顾问服务。
第二条 甲方权利和义务
2.1 甲方权利
2.1.1 甲方有权及时与乙方联系,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
2.1.2 根据实际情况,取得乙方提供的与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文件、资料和数据。
2.2 甲方义务
2.2.1 甲方向乙方提出的财务顾问服务要求应当明确、合理,并且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以及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范围。
2.2.2 甲方应为乙方财务顾问服务指定联系人,负责传达甲方的指示和要求,提供文件和资料;甲方更换联系人应当提前通知乙方。
2.2.3 甲方应全面、客观和及时地向乙方提供与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各种资料和信息,并保证所提供资料和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2.2.4 甲方应为乙方工作提供必要的便利和条件。
2.2.5 甲方应按照本协议,按时、足额地向乙方支付财务顾问费。
2.2.6 甲方应及时纠正因自身原因导致的差错或与乙方共同解决财务顾问服务中出现的问题。
第三条 乙方权利和义务
3.1 乙方权利
3.1.1 乙方有权根据实际情况和甲方要求,确定提供财务顾问服务的内容和方式。
3.1.2 乙方有权授权或委托其具备相应业务条件的分支机构参与或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协议约定享有乙方相应权利、履行相关义务和承担法律责任。
3.1.3 乙方有权及时与甲方联系,就出现的问题进行沟通。如果该等问题系由于甲方自身原因造成的,乙方有权书面要求甲方进行调整。
3.2 乙方义务
3.2.1 乙方应勤勉、尽责、及时地完成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
3.2.2 乙方向甲方提供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服务,应尽最大努力维护甲方利益。
3.2.3 乙方应保存工作记录,并妥善保管甲方提供的原始文件资料。
第四条 财务顾问费
4.1 乙方财务顾问费为人民币 元(大写: ),按如下方式 支付:
方式一:财务顾问费在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日内一次性付清;
方式二:财务顾问费按季度分期、等额支付:首期费用自本协议签署之日起七日内支付,之后应于本协议期限内每九十天后次日起的七日内支付;每期支付金额为人民币 元(大写: );
方式三:甲、乙两方就支付财务顾问费另行约定如下:
4.2 本协议期限届满或提前终止的,双方应以书面方式确认已结清的财务顾问服务费。
4.3 财务顾问费应付至乙方如下指定账户:
开户名:
开户行:
账 号:
乙方变更指定账户应提前告知甲方。
4.4 若根据甲方实际需要,除乙方提供财务顾问服务外,如需要法律、会计、资产评估或证券经营等其他服务机构向甲方提供服务的,乙方可以负责协助安排相关提供服务的机构,但服务费用由甲方与服务提供方另行商定并支付。
第五条 协议终止
5.1 乙方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在该等情况发生后的三十(30)日内向乙方送达书面通知,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
5.1.1 无法正常持续经营;
5.1.2 不具备继续为甲方完成项目提供有关服务的资质。
5.2 甲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乙方有权在该情况发生后的三十(30)日内向甲方送达书面通知,选择提前终止本协议:
5.2.1 甲方向乙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重大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等情形,或甲方拒绝提供与财务顾问服务有关的资料和信息或其他支持条件,致使乙方不具备合法合规提供财务顾问服务条件的;
5.2.2 甲方逾期 日仍不向乙方支付到期财务顾问费的。
5.3 发生上述约定情形后,自有权一方发出的书面解除通知送达另一方之日起,本协议解除。
5.4 本协议双方经协商同意,可以以书面形式提前终止本协议。
第六条 违约责任
6.1 甲方应对财务顾问服务所涉事项独立地决策和判断;对于甲方根据乙方的建议、意见、策划和方案做出决定而导致的损失,不应视为乙方违约所致,而应由甲方自行承担。
6.2 本协议任何一方未能或未能充分、完整地履行其在本协议项下的各项义务,或其向另一方提供的资料和信息存在重大隐瞒、遗漏或虚假陈述的情形,导致另一方遭受实际损失的,该方应承担全部责任。如果本协议双方均违约,双方应各自承担违约责任。
6.3 甲方无正当理由不支付财务顾问费用,或者无故提前终止本协议,或因甲方原因致使本协议提前终止,甲方仍应支付未付的财务顾问费用并按照本协议约定的财务顾问费用金额的 %向乙方支付违约金。
第七条 保密
7.1 本协议一方加注保密字样,或以口头或书面形式告知对方保密的,或在通常情况下可以判断具有保密性质的文件、数据或信息应被视为保密信息。
7.2 本协议一方保证保守因财务顾问服务而知悉的有关本协议另一方的保密信息并防止任何形式的泄露,但因以下原因除外:
7.2.1 因非本方原因使保密信息已经进入公知领域;
7.2.2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应予以披露;
7.2.3 根据司法机关或有关政府部门要求应予以披露。
7.3 除本协议双方(包括与本协议有关的关联机构)及其委托的负有保密义务的咨询顾问单位及其人士以外,任何一方不得向任何其他机构和人士透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7.4 本协议因任何原因解除,本条款持续有效。
第八条 权利义务的转让
8.1 未经对方同意,本协议任何一方均不得转让其在本协议项下的任何权利和/或义务。
第九条 适用法律和争议解决
9.1 本协议适用中国法律,并按中国法律解释。
9.2 凡因本协议发生的及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甲乙双方应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各方均同意采取以下第 种方式解决:
(1)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2)向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或申请强制执行。
9.3 在争议解决期间,除争议所涉及部分外,本协议的其他部分应继续履行。
第十条 协议生效、变更和期限
10.1 本协议自甲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及乙方负责人或授权代理人签章(签字或加盖名章)并加盖公章或合同专用章之日起生效。
10.2 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本协议有效期为 个月。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以书面形式延长本协议期限。
10.3 本协议生效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本协议条款。如需对本协议条款做必要修订、补充或其他更改的,应经双方一致同意并签订书面补充协议。
10.4 本协议中任何条款和内容被确定为无效或不能执行,不影响本协议其他条款的效力和执行。
10.5 本协议对双方及其各自的继承人和受让人具有约束力。
第十一条 通知和送达
11.1 除非双方另行约定,因履行本协议而相互发出或者提供的所有通知、文件、资料,均应采取中文书面形式。
11.2 双方按本协议所列明的地址,以派专人递送、邮政特快专递、挂号信等方式送达,送达文书应当列明收件人的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或联系人。
11.3 任何一方发出的文书在到达收件方时即为送达。对是否送达有争议时,以收件方签章的回执、邮政部门的查询回单为准。
11.4 任何一方如果注册地址或者联系方式变更时,应当在变更前及时书面通知对方;否则对方按原地址或联系方式发出的文书,即使变更方没有收到,仍视为送达。
第十二条 其他约定事项
如本条约定与其他条款约定冲突的,应以本条约定为准。
第十三条 其他
13.1 本协议未尽事宜,双方可另行达成书面协议,作为本协议附件。本协议的任何附件、修改或补充均构成本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13.2 本协议正本一式 份,甲乙双方各执 份,以遵照执行。
13.3 本协议生效后,此前双方就财务顾问服务所达成的合同、协议约定的有关内容与本协议相抵触的,以本协议为准。
(以下无正文)
(签字页无正文)
甲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法定代表人:
(或授权代理人)
乙方(公章或合同专用章)
负责人:
(或授权代理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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