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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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
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中央有关文件要求,切实保障人民群众合法环境权益和身体健康,促进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按照xx市环保局等十四个市级部门《关于印发2014年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xx环专办发〔2014〕3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污染严重的流域、区域为重点,着力解决损害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深入整治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企业环境问题,加强重点污染源环境治理,以实际行动践行党的群众路线,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二、工作任务
(一)继续开展大气污染防治专项检查
加大对重点工业企业的执法监管和查处力度。重点检查水泥等重点行业企业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运行情况,企业自行监测制度实施情况,污染物(颗粒物、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等)达标排放情况,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情况;预拌混凝土搅拌站粉(扬)尘整治情况;汽油储运销售业油气污染治理情况。严查不正常使用或擅自闲置大气污染物处理设施、超标排放等违法问题,依法责令超标企业在整改期间采取停产、限产措施,对经过限期整改污染物排放仍不达标的企业,依法予以关闭。对偷排偷放、擅自停运脱硫脱硝除尘设施、自动监控设施数据弄虚作假的,要依法处罚、追缴排污费。
加强对从2014年开始执行的行业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宣传和实施工作。加大监督检查和监测工作力度,推动企业升级改造污染物处理设施,确保水泥工业按期执行新实施的污染物排放标准。
深化面源污染治理。扎实推进网格化管理,对建筑施工场地扬尘、道路扬尘、运输扬尘、餐饮服务业油烟、无煤区建设、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等方面存在的环境问题做到主动发现、及时处理、有效解决。各相关部门要落实监管责任,结合各自职能联合开展执法检查,进一步加大巡查和突击检查力度,严肃查处污染大气环境的违法行为。
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由县环委会组织编制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并进行演练和备案。
(二)结合涉重金属重点行业和医药制造行业“回头看”,深入开展重点流域重污染行业水污染专项整治
在近年来集中整治重有色金属矿采选和冶炼、铅蓄电池、皮革鞣制、电镀以及医药制造行业的基础上,继续保持严打态势,巩固整治成效,对停产整治企业,要严格验收标准,未经验收不得擅自恢复生产;对在产企业,要加强对特征污染物的监测,加强污染治理设施运行和危险废物转移的监管;对在建企业,要加强日常巡查,达不到环评要求的不得批准其试生产。
加大对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私设暗管偷排的,一律报县政府责令停产整顿;对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的,责令限期消除污染,并依法处罚。对拒不执行停产决定的企业,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的,报请县政府依法予以关停;造成重大或特大水污染事故的,要依法报县政府责令关闭;对涉嫌环境污染犯罪的,要及时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屡查屡犯、长期未解决的典型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挂牌督办,集中查处一批典型环境违法案件。
督促重点行业企业内部建立特征污染物产生、排放台账和日常监测制度。定期报告并向社会公布特征污染物排放和环境管理情况。规范危险废物管理,建立危险废物管理台账。建立和完善环境污染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开展清洁生产审核。
三、工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成立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县环保局主要领导任副组长,县发改委、县经信委、县城乡建委、县农委、县监察局、县司法局、县国土房管局、县市政园林局、县卫生局、县工商局、县质监局、县安监局、县供电公司分管领导为成员,负责全县环保专项行动统一指挥、协调工作,研究解决有关重大问题。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县环保局,负责环保专项行动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指派专人负责联络工作。
(二)明确工作职责。进一步完善县政府主管负责同志牵头,各相关部门积极参加的环保专项行动联合执法工作机制,迅速研究制订具体实施方案,安排专项经费予以保障。环保专项行动涉及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充分发挥各自职责,加强协调配合,建立污染源在项目审批(核准)与生产许可、环境保护、职业病防治、土地使用、安全评价、工商注册登记等方面的联合排查机制,坚持定期协商、联合检查、联合办案制度和环境违法案件移送、移交、移办制度,共同打击环境违法行为,集中解决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环境问题,实实在在惠及民生,积极促进社会和谐。
县环保局要充分履行牵头负责和综合协调职责,结合各部门职能细化任务分工,联合相关部门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
县发改委要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在项目立项和审批环节把好准入关,并运用投资拉动、产业结构调整等手段,推动企业减排和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
县经信委要负责做好工业企业的监督检查,对国家规定淘汰的落后产能企业进行清查,加大淘汰落后产能力度,配合县环保局加大工业燃煤小锅炉的整治工作力度,积极协调燃煤锅炉改用天然气的用气指标,加快推进相关企业环保搬迁,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
县城乡建委要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对城镇生活污水、垃圾处理设施建设的监管。牵头负责建筑施工的扬尘控制工作。
县农委要加强技术指导,防治畜禽养殖污染,积极配合有关执法部门依法取缔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养殖业,推进秸秆综合利用,加强露天焚烧秸秆行为的监督管理。
县司法局负责环保法制宣传教育,为环保专项行动提供法律服务,对群众维护环境权益的行为提供必要的法律支持和帮助,为环保专项行动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县国土房管局对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的非煤矿山(已建非煤矿山延续除外),不予审批颁发采矿许可证;对县政府已决定关闭的非煤矿山,及时依法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对未经修复的污染土地不予审批开发供地,对已关闭搬迁的污染企业原址土地,要根据环保部门的污染鉴定情况来决定是否可用作开发用地。
县市政园林局负责建筑垃圾运输车辆密闭运输、建筑垃圾消纳场规范设置与建设、垃圾露天禁烧等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加强道路清扫保洁和排水许可管理,推进城镇生活污水排水管网建设,加强对城镇污水和垃圾处理设施运营的监管,对饮用水源保护区内的生活污水排污口予以整治。
县卫生局要会同县环保局开展重金属重点防控企业周边人群的健康风险监测。
县工商局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推进部门信息共享,负责依法取缔危害环境的、从事不涉及工商登记前置许可项目以及已经取得前置许可文(证)件的无照经营行为,配合相关职能部门查处未取得、被吊销撤销以及失效的前置许可文(证)件等无照经营行为,并加强车用油品质量的监督管理。
县质监局对已决定取缔关闭的获证企业,依法撤销生产许可,对已转产、停产的获证企业,依法注销生产许可,对停产整治或限期治理的企业,暂停受理生产许可证申请和企业实地核查工作,依法严肃查处生产或销售无生产许可证产品的违法行为。
县安监局要督促危险化学品企业严格防范安全事故发生,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行为,对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尾矿库要责令停产整改、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提请县政府予以关闭,并督促被取缔关闭尾矿库企业落实闭库资金,限期履行闭库手续。
电力价格主管部门要严格贯彻执行国家的节能环保电价政策,督促电力供应企业依法对停产整治和关闭淘汰企业采取限电、停电、断电等有效措施。
财政、交通、商务、公安、规划、水利、林业、园林、移民和物价等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履行各自职责,并做好配合工作。
县级各部门要根据实际情况,建立相应的环保专项行动组织领导机构,制订工作方案,落实保障经费,及时动员部署,切实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实施,确保工作效果。
(三)创新工作机制。县环保局要会同相关职能部门坚持联合执法、区域执法和交叉执法三个机制,实行明查与暗查、日常巡查与突击检查、昼查与夜查、工作日查与节假日查、晴天查与雨天查五个结合,并对重点污染源和问题突出企业实行驻厂监督。确保监督检查到位、查处执行到位、整改落实到位,用全方位、全时段、全角度的执法检查预防、打击和震慑环境违法行为。
(四)营造工作氛围。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要积极推进公众参与和舆论监督,畅通投诉渠道,鼓励人民群众积极举报环境违法行为,邀请群众参与执法检查,保障群众的环境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和参与权。加大对投诉举报反映问题的查处和督办力度,认真调查媒体、网络以及群众来信来访反映的环境问题,及时公布查处和调解结果,积极回应媒体报道和社会关切。制订宣传计划,确定宣传重点,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互联网等媒体,积极组织新闻媒体做好环保专项行动和环保法律法规的宣传报道,主动公开环保专项行动进展情况和典型环境违法案件查处情况。
四、工作步骤
(一)动员部署阶段(2014年8月中旬)
结合实际情况,确定整治重点,印发具体实施方案,完成环保专项行动的动员部署工作,并将环保专项行动部署情况和实施方案报送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二)排查和整治阶段(2014年8月下旬至9月)
相关部门要在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集中对大气污染防治重点任务落实情况以及重金属排放企业、医药制造企业环保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全面排查,对存在的环境违法问题进行检查,查处一批典型违法案件,整治一批污染企业,及时公布案件信息,并将工作开展情况上报市环保专项行动联席会议办公室。
(三)督查阶段(2014年10月)
县环保专项行动领导小组将适时组织有关部门对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开展情况进行督查。同时,做好迎接市环保局及市级相关部门对我县环保专项行动工作开展情况的抽查、督查准备。
(四)总结和信息公开阶段(2014年11月)
各相关部门要向社会及时公开环保专项行动有关信息,认真总结环保专项行动取得的成效与不足,提出加强长效管理的措施,并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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