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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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区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调整优化全区煤炭产业结构,淘汰落后生产能力,不断提高煤矿安全保障能力,促进我区煤矿安全生产形势根本好转,按照国家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部署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煤矿关闭工作的通知》(xx府办〔2014〕43号)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认真落实市政府煤矿整顿关闭的工作要求,按照“一次规划、分步实施”的总体要求,牢固树立安全发展理念,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技术等手段,淘汰落后产能,提高办矿水平,推进煤矿生产集约化、采掘机械化、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信息化和自动化,提升煤炭产业整体安全保障水平,促进我区煤炭产业科学发展、安全发展。
二、工作目标
2015—2017年全区整顿关闭3个煤矿,每年关闭1个。
三、整顿关闭类型
重点关闭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煤矿,坚决关闭发生较大及以上责任事故的9万吨/年以下的煤矿。关闭范围如下:
(一)2015年年底前未完成整合技改,核定生产能力为3万吨/年及以下的煤矿。
(二)9万吨/年以下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煤矿安全级别评定为D级,经停产整改仍不符合安全要求的煤矿;存在瓦斯、自然发火、冲击地压、水害危险等重大安全生产隐患,经论证在现有技术条件下难以有效防治的煤矿。
(三)9万吨/年以下,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或1年内发生3次一般安全生产事故的煤矿。
(四)瞒报事故、事故发生后业主或矿长逃逸的煤矿。瓦斯防治能力评估不合格,经停产整顿后再次评估仍不合格的煤矿。拒不执行停产整顿指令的煤矿。不能实现正规开采,停产整顿后逾期仍未实现正规开采的煤矿。
(五)超层越界生产或建设拒不退回的煤矿。
(六)资源枯竭的煤矿。
(七)经停产整顿,在限定时间内没有达到安全质量三级标准的煤矿。
(八)区人民政府规定应依法予以关闭的煤矿。
四、组织机构
区政府成立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由区政府区长xx任组长,副区长、区公安局局长xx任副组长,区政府办、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区国土房管局、区工商局、区公安局、区财政局、区人力社保局、区信访办、区供电公司、区国资办、xx镇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人为成员。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安监局(区煤管局),由区安监局(区煤管局)主要负责人担任办公室主任,承担领导小组日常工作,负责牵头协调解决整顿关闭煤矿工作有关问题、对关闭煤矿进行初步验收等日常事务。
五、工作步骤
(一)安排工作部署。区政府将适时召开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会,对关闭工作进行安排部署,落实相关部门、煤矿企业的有关关闭职责,对于关闭政策进行宣传解释。
(二)确定关闭对象。根据关闭条件,结合我区实际,经煤矿企业自愿申请,我区2015-2017年拟关闭煤矿为:xx煤业有限公司xx煤矿、xx煤业有限公司xx煤矿及xx煤业有限公司xx煤矿,关闭类型为直接性关闭。
(三)公告关闭名单。区人民政府将关闭煤矿名单在《xx电视台》等主要媒体上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四)严格检查验收。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领导小组将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现场初步检查验收,市政府有关部门将对煤矿整顿关闭工作进行现场复查验收。验收内容包括:
1.是否达到关闭标准(直接性关闭煤矿关闭标准为:吊销有关证照;停止供应并处理火工用品;停止供电、撤除矿井生产设备、供电、通信线路;封闭、填平矿井井筒,平整井口场地,恢复地貌;妥善遣散并安置从业人员)。
2.关闭工作是否严格按程序进行,是否按规定进行公示等
3.是否建立监督管理长效机制。永久性关闭煤矿不得纳入资源整合范围。要将已关闭煤矿的监管责任逐级落实到产煤乡镇、村,防止死灰复燃,确保关死关严。
六、工作职责
区安监局(区煤管局)负责指导、协调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协助依法吊销关闭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
区国土房管局协助依法吊销关闭煤矿采矿许可证,煤矿剩余采矿权价款退还等相关事宜。
区工商局负责依法吊销关闭煤矿工商营业执照。
区公安局负责收缴关闭矿井的火工用品,注销民用爆破器材准用证;负责维护矿井关闭工作秩序。
区财政局负责整顿关闭煤矿专项资金的落实和管理。
区人力社保局负责督促企业处理好职工社会保险问题;负责对被关闭煤矿从业人员进行培训和指导再就业安置等工作。
区信访办负责做好被关闭企业上访人员的接访工作,维护社会稳定。
区供电公司负责切断决定关闭矿井供电电源,拆除供电设施,及时纠正向非法煤矿供电的行为。
七、工作要求
(一)深化思想认识。各产煤乡镇人民政府、区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要充分认识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的重要性,牢固树立科学发展观,切实增强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真正把思想和行动统一到国务院和市委、市政府的决策部署上来,切实做好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为创建安全保障型城市提供有力保证。要落实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主体责任,主要领导负总责,分管领导具体抓,确保小煤矿整顿关闭工作依法有序进行。
(二)加强安全监管。乡镇是监管关闭煤矿和非法煤矿的责任主体,产煤乡镇要建立关闭煤矿和打击非法煤矿的“一对一”监管工作机制,在关闭工作期间派驻“一对一”督导监管工作人员,在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必须与单位工作脱钩,在未彻底关闭前,必须现场值守,一律不得离开。区安监局(区煤管局)对关闭矿井要落实“一对一”的监管人员,定期开展巡回检查,防止死灰复燃。要始终保持打击非法煤矿、防止死灰复燃的高压态势,加强监管,发现一处及时查处一处。对性质恶劣、后果严重的要移送司法机关依法严惩。
(三)确保社会稳定。区级各有关部门、产煤乡镇、各相关单位要严格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和属地负责原则,坚持一手抓关闭、一手抓稳定;要按照各自职能职责,积极参与配合支持全区煤矿整顿关闭工作,采取多种方式,千方百计化解矛盾,做好职工安置和再就业等工作,确保社会安全稳定。
(四)严格考核奖惩。整顿关闭工作期间,区政府督查室要对整顿关闭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检查督导。对工作不力、措施不落实,依法依规严格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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