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县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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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县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方案
为贯彻落实《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坚决制止破坏性行为加强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通知》(建规﹝2014﹞183号)要求,进一步弘扬优秀历史文化,加强新型城镇化过程中的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工作,现决定在全县范围内组织开展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按照全面掌握基本情况、准确判断保护形势的要求,为做好本次普查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普查的意义
保护性建筑是不可再生的珍贵资源,是城乡文化遗产的重要组成部分。随着经济社会的快速发展和城镇化进程的加快,我县保护性建筑及其生存环境不同程度受到威胁,破坏保护性建筑的行为时有发生,对文化遗产保护和城镇风貌造成了不可挽回的损失。开展保护性建筑的普查工作,建立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性建筑名录,全面掌握我县保护性建筑的基本情况,将为准确判断保护形势、科学制定保护政策和规划提供依据也为提高我县保护性建筑管理整体水平,增强全民保护性建筑的保护意识,坚决制止破坏性行为,奠定了坚实基础。
二、普查的工作目标
通过保护性建筑普查,全面掌握保护性建筑的数量、分布、特征、保存现状、环境状况等基本情况,准确判断保护性建筑的保护形势,建立并公布我县保护性建筑名录。
三、普查范围和认定条件
保护性建筑是指纳入法定保护体系的各类建筑遗产,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历史文化名城名镇名村保护条例》《xx市历史文化名城保护规划》,结合我市实际,保护性建筑主要包括:
1.经批准公布的各级文物保护单位及未定级文物点中的各类建筑遗产;
2.经批准公布的优秀历史建筑(含已公布的优秀近现代建筑和尚未公布但已列入预备名录的优秀历史建筑);
3.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历史文化名村、传统风貌区、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少数民族特色村寨等各类保护规划确定保护的各类建筑;
4.各类主题遗产(抗战遗址、革命遗址、工业遗产、名人故居、重点寺观教堂等)中未纳入文物保护范围的保护建筑;
5.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
四、普查内容
保护性建筑的名称(包括原名和现名)、详细地址、产权单位、建造年代、建筑风格及外部形态、建筑概况(建筑结构形式、层数、总面积、建筑材料、室内空间等)、主体保存情况与历史变迁(含设计单位或作者、使用功能变迁、保护维修等)、相关历史人物事迹、历史事件及其他情况、建筑的价值描述(历史文化、科学技术、美学艺术、使用功能等)、周边环境保存情况描述、保护管理措施。
五、普查工作安排
(一)职责分工。各乡镇、街道负责提供各自行政辖区内的保护性建筑名单;县规划局负责提供xx县优秀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历史文化名镇名村、传统风貌区、工业遗产、名人故居中的保护性建筑以及其他具有保护价值的各类建筑名单;县文化委负责提供县级文物保护单位、抗战遗址、革命遗址、文物点中的保护性建筑名单;县城乡建委负责提供传统村落、特色景观旅游名镇名村中的保护性建筑名单;县民宗委负责提供少数民族特色村寨、重点寺观教堂中的保护性建筑名单。
(二)普查准备。
(三)普查实施。
六、工作要求
(一)县规划局牵头负责我县行政区域内的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站在保护我县特色发展和对历史负责的高度,充分认识保护性建筑保护工作的重要性,切实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加强普查宣传,落实普查责任,确保本次普查工作顺利完成。
(二)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要明确责任分工,相互支持配合,严格按照本次普查要求,如实填写、按时报送普查数据,确保基础数据真实可靠,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普查资料,对于普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商业秘密,必须履行保密义务。
(三)对普查中发现的受损较严重,亟需采取保护措施的保护性建筑,要及时报告,尽快形成方案,组织开展抢救工作。受损较小的保护性建筑在普查时要有针对性地提出建议性的抢救措施。
(四)为确保普查工作质量,县政府督查室将在普查工作期间适时组织对各乡镇、街道、各相关部门的保护性建筑普查工作进行督查,具体时间和要求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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