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06-20 规章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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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实验室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处理办法

  一、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均应负责赔偿。

  二、校设备科根据具体情况、物质性质,责任人一贯表现及认识态度,损坏程度,具体分析,区别对待,确定赔偿损坏丢失设备价值的全部、部分或免予赔偿。

  三、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应予赔偿:

  1. 不听从指挥、不遵守操作规程、不按规定要求进行工作者。

  2. 不按制度又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仪器设备的。

  3. 没掌握操作技术或不了解机器性能及使用方法,轻率动用仪器设备的。

  4. 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教师指导错误或纠正不及时;保管人员保管不当。

  5. 粗心大意,操作不慎等。

  四、下列情况造成的损坏丢失,可按损失价值酌情减免赔偿金。

  按照指导或操作规程进行操作,确因确乏经验或因技术不熟练造成损失的。

  一贯遵守制度,爱护仪器设备,偶而疏忽造成损失的。

  发生事故后,能积极设法挽救损失,且主动如实报告,认识好的。

  因工作需要经常洗刷、移动易损坏的低值易耗品,一学期累计损失在一百元以内的。

  五、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金计算办法:

  单价在200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赔偿计价:

  损坏丢失零配件的,只计算零配件的价值。

  局部损坏可修复的,只计修理费和成本费。

  损坏后仍能使用,但质量明显下降,应按其质量变化程度,酌计损失价值。

  单价在200元以下,使用周期在一年以上的设备,以及微机、照相机、录音机、电扇、电暖器、计算器、工具等两用(可公用、私用)的仪器设备,损坏的要严格计价赔偿;丢失的要按原价赔偿。

  损坏丢失仪器设备或零配件,应按新旧程度合理折旧并减除残值计算。特殊情况可按当时市价合理议价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万元以上的各类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十五年。

  二百元以上的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十年。

  二百元以下的仪器设备规定使用年限为五年。

  损坏玻璃仪器,按原价折算一定比例赔偿:1元以内/件,赔偿100%;1-10元/件,赔偿70%;10-50元/件,赔偿50%;50-100元/件;赔偿40%;100元/件以上,赔偿30%。

  六、几个人共同损坏丢失仪器设备的,应根据个人责任大小,分别予以适当的批评和处分,并分担赔偿损失。

  七、发生仪器设备损坏丢失,必须立即报告(学生向指导教师报告,其他人员向实验室负责人报告),迅速查明原因、分清责任,及时处理,时间不可超过一个月。由有关人员填写“沈阳农业大学固定资产报损、报废技术鉴定书”一式四份,交校设备科办理。丢失的要有书面说明;被盗的要有公安部门证明材料。

  八、损坏精密贵重(5万元以上)、稀缺仪器设备和其他重大事故,应保护现场,由主管校长负责组织公安处、设备管理部门等有关部门立案审查处理。仪器设备被盗应及时报告公安处,由公安处进行现场勘察,写出书面证明材料。

  九、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失的除按上述规定处理外,应责令当事人检讨,并给予适当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情节不严重,损失价值较少的可不检讨。

  十、对一贯不爱护仪器设备、严重不负责任、严重违反操作规程;发生事故后隐瞒不报、推诿责任、制造假像、态度恶劣的;损失重大后果严重的;除责令赔偿外,根据具体情节给予行政处分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十一、赔偿金应用于维修及补充仪器设备,按“高等学校会计制度”纳入学校年度设备经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十二、损坏丢失或被盗仪器设备可用实物赔偿,但其规格、型号、使用性能等必须同原设备相同,经设备科确认同意,办理固定资产登记后方可由原单位投入使用。否则仍按货币赔偿办法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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