秀山人社发〔〕375号 秀山人社发〔〕3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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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25 政府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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秀山人社发〔2012375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关于印发《秀山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方案》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县级各部门:

根据201192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秀山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方案》,并经十六届县人民政府第1次常务会和十三届县委第2次常委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附件:秀山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方案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七日

 

 

 

 

 

 

 

秀山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方案

 

为深入贯彻落实市委三届九次全委会精神,努力缩小三大差距、促进共同富裕,同时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权益,根据原县人事局《关于转发〈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意见〉的通知》(秀山人事发〔200855号)和2011923重庆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组织召开的区县机关事业单位带薪年休假工作会议精神,结合我县实际,拟定了《秀山自治县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的实施方案》。

一、实施范围

全县机关事业单位在职工作人员。

二、未休假人员应享受未休假工资报酬

要充分认识落实年休假制度的重要性,从关心工作人员身心健康、维护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高度出发,自觉在本单位贯彻落实年休假制度;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均应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不再受渝人发〔200861号文件规定的5%的限制。在实际执行中,当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且次年不能安排补休的,均应在次年的一季度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

1.未休假工资报酬

支付标准:每应休未休1天,按照本人当年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其中包含工作人员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

2.应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的计算办法:本人全年工资收入除以全年计薪天数(261天)。

机关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月至12月每月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规范后津贴补贴、保留津补贴及应发的年终一次性奖金之和。

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全年工资收入,为本人当年1月至12月每月应发的基本工资、国家规定的特殊岗位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由人力社保和财政部门核定的绩效工资、保留津补贴之和。

当年退休的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应休年休假日工资收入计算办法是:本人当年在职期间的工资收入除以在职期间的计薪天数。

三、特殊情况的处理

1.休假天数的计算

工作人员工作年限满1年、满10年、满20年后,从次月起享受相应的年休假天数。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的必须是对年对月,工作人员当年工作年限满10年或20年,可在当年内按工作年限满后的条件享受休假。

2.关于参加单位组织的休假活动的休假计算

工作人员带薪参加有组织的各种形式的休假活动的时间,计算为本人当年年休假时间。若活动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超过的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工作人员已休完当年的年休假后又参加这类休假活动的,应计为下一年度年休假时间。

3.关于脱产学习(培训)人员的休假计算

脱产学习(培训)人员享受寒暑假的天数多于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若未享受寒暑假或享受寒暑假天数少于工作人员当年应休年休假天数的,所在单位应安排补足其年休假天数。

4.关于年休假与事假的关系

事假累计天数未达到职工本人年休假天数的,职工可享受年休假,却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按规定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事假累计天数超过职工本人年休假天数,职工仍可享受年休假,但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也不再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重庆市人事局关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请事假及事假期间待遇问题的意见(试行)》(渝人发〔2005106号)第一条第二款中“享受年休假待遇的工作人员所请事假应先以本人的年休假冲抵”的规定废止。

5.机关事业单位临聘人员的年休假

与机关事业建立劳动关系的临时聘用人员,依照《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号)相关规定享受年休假。

四、实施原则

1.尽量安排休假。各单位应在每年初制定本单位工作人员的年休假计划,并按计划认真组织实施;同时要结合年休假制度,进一步建立健全事假、病假、考勤以及工作岗位AB角等制度,处理好工休关系,确保年休假计划顺利实施。对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年休假的人员,经本人同意、在本单位内公示无异议,由单位领导集体研究确定后,报主管部门备案,各主管部门每年年底前将所属单位的休假情况报县人力社保部门备案(报表用秀山人事发〔200855号中的附件2)。

2.严格执行政策。每年一季度,各单位在支付上年度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休假工作人员未休假工资报酬前,要按照相关规定和工作人员实际未休假天数,计算每名工作人员的未休假工资报酬金额,并在本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的即行支付。对以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名义乱发钱物的,将按有关规定追究单位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3.做好政策解释。支付未休假工资报酬符合相关文件的有关规定,是维护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不是乱发钱。同时国务院的条例和原人事部的办法对享受年休假的人员范围作了明确规定: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工作年限1年以上的享受年休假;职工依法享受寒暑假,其休假天数多于年休假天数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五、执行时间

本实施方案从2012年起执行。

六、经费渠道

支付应休年休假未休假的工资报酬的经费由各单位用自有结余资金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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