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工作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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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机构设置。
一、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是区委的议事协调机构,在区委的直接领导下,统一部署和组织全面深化改革。
区人民政府设立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由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委员若干名。
第3条区人大常委会设主任一人,副主任若干人,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副主任由区人大常委会委员兼任。
第四条区人大常委会下设以下8个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纪律检查和监察体制改革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宣传思想和文化体制改革专门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和区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专题组根据工作需要,可以适时调整增减。
特别工作组的主要职责是:研究相关领域重大改革问题,协调推进特别工作组各项政策措施的制定与实施,承担特别委员会交办的工作。
第二部分,责任。
五是区人民政府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本区改革的总体规划设计、统筹协调、整体推进、督促落实。其主要职责:
一、贯彻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的决策部署,指导各专项小组和部门全面深化改革领导机构的工作;
二是研究确定区内经济、政治、文化、社会、生态文明和党的建设制度等方面改革的重大方针政策;
三是统一部署全区重大改革,落实中央和市级重大改革试点任务;
4.统筹和协调处理涉及跨部门的综合性、长远性重大改革问题;
五、指导、推动和督促本地区组织实施重大改革政策措施;
六、研究部署重大改革督查工作,总结推广改革经验,推动理论创新。
第6条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定期或不定期进行专题调查研究,主要包括重大课题调查研究,实地考察和座谈会等。区委改革办根据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的要求,安排专题调研,提出建议并组织实施。
第三,会议制度。
第七条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实行集体讨论重大问题的制度,每两个月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根据工作需要可以临时召开,也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专题会议,研究部署专项工作。
第8条区委常委会会议议题,由各专委会或区委改革办根据区委深改组委员的要求提出建议,报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主任(或其指定的副主任)决定。
九、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由主任(或受主任委托的副主任)主持。与会人员:区人大常委会副主任、区政协副主席、委员。按会议议题邀请区领导和相关部门负责同志参加会议。
第10条区委深改委开会时间、议题,应于开会前二日,将开会时间、议题通知区委深改委委员,并送阅会议讨论文件。
第11条各专责小组建议之上一次会议议题,须经专责小组会议审议通过,并经专责小组组长签批同意,交区委深改委会审议,由专责小组组长或指定专责小组成员作报告。
第十二条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会议纪要,由区委改革办起草,区委改革办主任审核,报区委改革办主任签发。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局,各直属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向区人大常委会党组、区政府党组和区政协党组抄送。
第四,其他事项。
第13条各专责小组有关本地区本部门深化改革之决策及重要改革方案,应报区委会核备。主要改革举措或拟进行的重大改革试点项目,须报区委全面深化改革委员会批准。
第14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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